论生命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兼对我国生命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被引:7
作者
刘长秋 [1 ,2 ]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生命法; 部门法; 生命法学;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08.05.009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生命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生命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这是其成为独立部门法的法理前提;而调整生命社会关系的现实需要是生命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重要原因;此外,从我国生命立法建设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也正在将生命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加以建设。生命法不是生命科技法的简称或别称,将生命法理解为生命科技法有害于生命法学研究。当前我国生命法学研究显现出了不少问题,但这并不会阻止生命法学成为21世纪最吸引人们眼球的一个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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