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生产者、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被引:4
作者
吴春岐
机构
[1]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受害者; 销售者; 不真正连带债务; 生产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产品生产者应承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作为销售"问题奶"的超市等经营者对受害者应该承担何等责任,值得探讨。如果从法律规范适用的视角分析这一问题,答案简单且明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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