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刑法立法的应然转向:从“秩序法益观”到“利益法益观”

被引:72
作者
钱小平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金融违法; 犯罪化标准; 秩序法益观; 利益法益观; 立法完善;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罪化标准的模糊化、单向化和象征化,悖离了经济刑法法益定位的基本要求、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理和现代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目标。在经济转型深化期,中国应当积极调整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的应然转向,在"利益法益观"之下,确立金融刑法犯罪化的具体标准,并据此推动金融刑法的立法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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