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污染为基点探讨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

被引:8
作者
樊建民
机构
[1] 河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 水污染; 立法完善; 司法认定;
D O 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5.03.02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有不周全之处,需加以修订完善。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限制,以遏制情节恶劣的合法污染行为;删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限制;适当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上限;增设处罚本罪的行为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采取疫学的标准来认定;罚金数额应综合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治理污染的成本以及污染行为存续期间行为人所获利益等三种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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