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18
作者
黄芬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
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流质条款; 抵押; 买卖合同;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5.10.009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从形式上看类似让与担保,但其并非让与担保,而是当事人之间为规避物权法禁止流质约定的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因而并不能发生债权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确有以商品房担保债权履行的效果意思,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并不能主张就商品房获得优先受偿权。另外,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形似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立法仍没有设置与规范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
引用
收藏
页码:101 / 108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4 条
[1]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J].
董学立 .
中国法学, 2014, (03) :288-304
[2]   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澄清 [J].
丘志乔 .
河北法学, 2014, 32 (05) :72-79
[3]   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 [J].
陈本寒 .
清华法学, 2014, 8 (02) :87-100
[4]   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以罗马法为视角 [J].
李媚 .
比较法研究, 2013, (05) :113-123
[5]   法律规避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解释与评析 [J].
梅夏英 ;
邹启钊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3, (04) :63-67
[6]   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 [J].
杨立新 .
中国法学, 2013, (03) :74-84
[7]   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J].
崔建远 .
河北法学, 2012, 30 (03) :23-28
[9]   流质条款效力论 [J].
孙鹏 ;
王勤劳 .
法学, 2008, (01) :84-92
[10]  
法律行为论.[M].(德) 弗卢梅; 著.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