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69
作者
王思源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运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法; 责任分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保障网络平台安全责任缺乏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具备"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及"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特征,而网络运营者作为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者,应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并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控制义务。综观域外立法经验,已有多个判决承认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存在于网络,我国在立法层面必须有所改进以配合理论上的进步。本文建议在现行《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补充解释,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扩张至网络空间,以明确网络平台安全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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