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被引:53
作者
章武生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再审程序; 再判监督权; 抗诉监督权; 再审之诉;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2.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的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 ,即“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其中 ,关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应作如下定位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应有发动再审的权力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 ,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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