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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创造内容”与作品转换性使用认定
被引:9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熊琦
机构
:
[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评论
|
2017年
/ 35卷
/ 03期
关键词
:
“用户创造内容”;
转换性使用;
合理使用;
改编权;
D O I
:
10.13415/j.cnki.fxpl.2017.03.007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用户创造内容"作为在已有作品上增加新内容的方式在线创作和传播之行为,其合法性认定始终是立法和司法上的难题,其中大量对他人作品的转换性使用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改编行为,不但涉及著作权法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价值取舍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规范合理使用判定要件的关键要素。在区分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传播动机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判定"用户创造内容"合法性的标准,将基于或利用原作品增加新表达、新意义或新功能的"用户创造内容"行为视为合理使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两个合理使用一般判定来限定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范围,把可能替代原作品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用户创造内容"行为归入改编权范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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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4 / 74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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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关于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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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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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6,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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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微信原创内容被擅自转载 作者维权有难度[N]. 邹韧.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16 (005)
[3]
"吴锐诉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案 .2[2007]海民初字第8079号 .
[4]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2 510 U.S. 569 .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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