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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被引:132
作者:
申卫星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层级性思维;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3.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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