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被引:11
作者
冀祥德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法学教育; 中国模式; 初步形成; 基本特征;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1.12.007
中图分类号
D90-4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建国六十多年来,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特色的世界法学教育的第三种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基本标志是: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成熟;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衔接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
引用
收藏
页码:2 / 10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为律师 [J].
约翰·爱德姆斯 ;
付强 ;
仁晓霞 .
法学家, 2000, (04) :104-104
[2]   中欧法学教育制度和研究体制 [J].
许迪曼·伯恩德 ;
付强 ;
仁晓霞 .
法学家, 2000, (04) :99-100
[3]   略论20世纪中国的法律教育 [J].
王健 .
比较法研究, 1997, (04) :42-52
[4]  
不解之缘[M]. 法律出版社 , 霍宪丹著, 2003
[5]  
郝兰琼教授2008年11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作的题为"美国的法学教育"的演讲 .2 http://news.cupl.edu.cn/news/86072008112009084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