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的法律构造——兼评吉林省农地金融化的地方实践

被引:17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土地承包收益权; 让与担保; 土地经营权抵押;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6.021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受到强行法限制的背景下,土地承包收益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其担保化亦应受限。但土地承包收益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可得的未来收益,可以归入"应收账款",由此,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可以定性为应收账款质权,从而发挥农地的金融价值。各地开展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大多是以土地承包收益权作为反担保财产(让与担保或质押),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应依应收账款质权的基本法理予以重构。即使在目前推行"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政策之下,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在非试点地区仍具价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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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9 / 199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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