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的伦理评判

被引:1
作者
曾建平 [1 ,2 ]
代峰 [3 ,4 ]
机构
[1] 井冈山大学
[2] 江西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
[3] 南昌航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4]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
环境立法; 环境道德法律化; 环境法律道德化; 伦理评判;
D O I
10.13904/j.cnki.1007-1539.2010.02.025
中图分类号
B82-058 [道德与环境];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1 ; 0101 ; 030108 ;
摘要
环境伦理思想自身的进程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国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立法,以及环境立法的目的、程序、内容等各个方面。传统的部门法不合乎环境保护目的性的根源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对自然和环境之固有价值认识的缺陷,这是导致现代环境法兴起的法律根源和道德根源。承认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生态中心论环境伦理思想为处理新型的人与自然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环境道德和环境法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的道德化。
引用
收藏
页码:120 / 124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 [J].
汪劲 .
现代法学, 2002, (02) :124-130
[2]   环境法的生态伦理外套 [J].
高利红 .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02) :21-22
[3]   论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 [J].
蔡守秋 .
重庆环境科学, 1999, (02)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