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

被引:6
作者
石冠彬 [1 ,2 ]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2] 海南大学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
关键词
人格权; 姓名权侵权; (冒用)盗用他人姓名; 侵权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强化人格权保护是社会各界共识,《人格权草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立法机关主导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场。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公民对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特别名称享有姓名权,这是由姓名的符号特征所决定的,姓名权包含了经济权益在内。认定姓名权侵权理应以"是否存在干涉、冒用、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为唯一标准,与是否出现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等均无关。姓名权与署名权完全不同,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以造成混淆为前提,姓名权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均存在侵权竞合的现象。姓名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及行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一般侵权无异,未来立法宜肯定律师费也属于损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侵犯公民姓名权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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