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当代选择

被引:9
作者
张龙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保护性一般条款; 其他人格利益; 立法模式;
D O I
10.19525/j.issn1008-407x.2017.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有关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的诸多争论均认可具体人格权应当采纳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进行保护,其争论焦点在于其他人格利益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已然固化为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示例法模式,从诞生初衷、功能和本质属性上讲,我国立法中的一般条款完全可以替代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并且可以避免引入一般人格权而导致我国法律体系难以自洽的问题。我国未来人格权立法仍应坚持一般条款+具体列举的示例法模式,其中具体人格权列举中应取消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使其重回利益本质。一般条款应当设计为保护性一般条款而非确权性一般条款,且继续沿用其他人格利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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