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

被引:10
作者
方印 [1 ,2 ]
机构
[1] 贵州大学法学院
[2] 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
关键词
人民法院; 环境司法; 能动实践; 可能弊端; 基本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108 ;
摘要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频繁发生,损害了基本环境人权,导致环境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为此,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开展了环境司法能动,力求充分发挥其在环境法治中的应有作用。总的分析,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主要是从调节机制的积极运用、刑法手段的创新运用、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机制的采用、追踪调查执行效果、提出司法建议或司法意见书、认可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等六个方面,来最大化的发挥其价值。但是,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在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弊端,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原则进行规制,从而更好发挥其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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