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体系及其法治意义

被引:51
作者
吕廷君
机构
[1]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
关键词
数据权; 数据权体系; 数据主权; 数据公民权; 数据权立法;
D O I
10.14119/j.cnki.zgxb.2017.05.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权是一个由数据主权、数据管理权、数据公民权、数据社会权、数据人格权、数据财产权、被遗忘权等多种权利和权力构成的复合型权利(力)体系。数据主权、数据管理权和数据公民权具有宪法行政法学意义,数据社会权之权力和权利的双重意蕴具有社会法意义,数据人格权、数据财产权和删除权主要具有私法意义。面向未来的大数据立法应是一场以数据权体系为基础创生新型法律制度的法治变革,而不仅仅是对部分法律规则的修修补补。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数据开放只有从数据权理论出发,才能真正认识数据开放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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