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社区矫正的主体

被引:4
作者
刘晓梅
机构
[1]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8 [劳动教养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5种当前正在试行的社区矫正行刑方式大多是经由法院判决或裁定1,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7条也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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