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方法

被引:8
作者
陈卫东
徐贞庆
机构
[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逮捕; 社会危险性; 推定; 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社会危险性条件具有未然性。证据无法证明具有未然性的未知事实,人们只能依靠客观的事实合理地推定。对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必须建立在有客观证据证明的行为之上。我国法律规定的迳行逮捕条件完全忽视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存在,极大地消解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限缩作用。应当将迳行逮捕条件融入到社会危险性条件当中,合理地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此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限缩作用,防止滥用逮捕,有效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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