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表见代表责任的类型与适用

被引:18
作者
石一峰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表见代表责任; 登记不当; 伪称代表; 超越权限; 体系构成;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表见代表责任是与民法中的表见代理相对应的商法制度,在类型上应包括登记不当和伪称代表引起的无代表权的表见代表;超越代表权限和经营权限引起的超越权限的表见代表。由于引起表见代表的可信赖事实不同,每一种类型中表见代表责任的具体适用存在差异。其在法教义学归类上属于信赖责任范畴,因而在体系构成上,包括可信赖事实、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处置行为及其合理性、责任者的可归责性等构成要素。各构成要素因可信赖事实产生的路径和可信赖程度的不同而存在动态的适用过程,以此实现每一类型下的利益衡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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