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政协立法协商

被引:12
作者
彭凤莲
陈旭玲
机构
[1] 安徽师范大学
关键词
人民政协; 立法协商; 实效性;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7.008
中图分类号
D6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民政协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与立法机构之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立改废进行协商的专门活动,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表现。立法协商可以有效建立国家与社会的利益表达机制,推动实现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人民政协是立法协商的一方主体,不是所有级别的地方政协组织都可以成为立法协商的主体。立法协商的重点应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点领域的立法。立法协商的实效性体现在人民政协与立法机构之间就相关立法"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上,立法协商理想的结果是协商意见被立法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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