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

被引:10
作者
史际春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市场障碍; 市场培育; 经济法; 公权力介入;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0.02.038
中图分类号
D922.67 [能源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能重走常规能源的老路,必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现有体制的束缚等因素,存在着技术、成本、融资、政策、体制和法制等障碍,因而目前难以和常规能源相抗衡。由此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培育,除了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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