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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
被引:10
作者
:
史际春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史际春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甘肃社会科学
|
2010年
/ 02期
关键词
: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市场障碍;
市场培育;
经济法;
公权力介入;
D O I
: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0.02.038
中图分类号
:
D922.67 [能源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能重走常规能源的老路,必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现有体制的束缚等因素,存在着技术、成本、融资、政策、体制和法制等障碍,因而目前难以和常规能源相抗衡。由此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培育,除了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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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M].叶荣泗; 吴钟瑚; 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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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能源问题研究.[M].周大地;韩文科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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