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思考

被引:12
作者
胡家强
张娜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继承权客体; 限制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出现了学界两种对立的观点。《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为其成为继承权客体奠定了坚实基础,且从古今中外立法例及农村养老保险角度考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但也应给予其必要的限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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