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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问责机制困局与消弭径路
被引:5
作者:
王灿发
周鹏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环保督察;
问责权;
公共行政;
国家监察;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21.06.010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D630.9 [监察、监督];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120401 ;
摘要:
环保督察作为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克服环保治理领域的权力"科层制"弊端而出现,对公众参与权与知情权进行了有效的回应。环保督察问责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环保部门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在环保督察实践中,问责主体不明晰、重复问责、程序不公开等问题,以及运动式问责的开展严重影响了问责的效果,问责法治化是发挥其真正效用的必然路径。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作为行政问责主体的行政监察机构被划归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国家监察权下的问责与行政问责之间的权限划分是问责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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