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剖析与审视

被引:10
作者
郑佳宁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快递服务合同; 违约损害赔偿; 免责事由; 限额赔偿;
D O I
10.13262/j.bjsshkxy.bjshkx.170908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合同法》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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