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数据的法律属性——兼评《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被引:8
作者
程建华 [1 ,2 ]
王珂珂 [2 ]
机构
[1]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管理中心
关键词
数据; 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 客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通过对《民法典》中同质对象的比较分析,结合对隐私、个人信息等规范对象的逻辑位序梳理,认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数据并不包括数据化的人格要素,而是指向一种经过相关主体的劳动、客观存在的无形财产。数据独立于其载体,具有财产特性,应适用于相应的财产保护范式。但数据不是物,并不符合所有权客体的特质,难以体现所有权的追及力和权能分离,无法满足所有权保护规则和条件要求。数据也不是既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财产,其外延大于知识财产,但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要求相契合,与知识产权价值目标趋同,具有可知识产权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并暂以单独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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