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

被引:24
作者
杨宇冠 [1 ]
刘曹祯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2] 不详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 质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发展到法治状态下的必然现象,符合司法规律。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只有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还意味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活动,特别是限制自由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应符合审判的要求。审判为中心要求发挥庭审在调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中的决定作用。法庭质证是庭审的中心活动,完善庭审质证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探索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及其与质证的关系,分析了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完善质证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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