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通讯数据搜查、扣押的制度建构

被引:31
作者
陈永生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通讯数据; 原始存储介质; 搜查; 扣押; 非法证据排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由于电子通讯数据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因而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域外国家、地区普遍对电子通讯数据的搜查、扣押作出了特别规定。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的条件通常高于搜查、扣押普通信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侦查人员在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协助,应当尽可能将电子通讯数据转换为书面或其他可以直接识别的形式,必须将原始存储介质予以封存,与案件无关的以及诉讼不再需要的信息必须及时删除、销毁。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时在场,搜查、扣押电子通讯数据完毕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了解、查阅被搜查、扣押的电子通讯数据的内容,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电子通讯数据必须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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