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被引:6
作者
王宗正
机构
[1] 温州市师范学院政经系
关键词
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 《民法通则》; 共同共有; 合伙制企业; 法律性质; 合伙人; 民法典; 分别共有; 按份共有; 产权; 财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之总和。我国《合伙企业法》在第三章专章阐明了合伙财产问题,显见法对此问题的重视。然在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上,《合伙企业法》似乎依然无多大突破。 早在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认为:成员入股资金或其他财物仍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作组织使用和管理,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通则》则对合伙财产规定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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