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

被引:7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指示交付; 让与返还请求权; 抗辩; 物权法上的效力; 债法上的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与债法上的依指令而履行在个别场合虽有重合,但总的说来二者在类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不尽相同,应予区别而适用法律。指示交付所涉让与的标的,既可以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偏废。在让与的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应区分债法上的效力与物权法上的效力。在债法上,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事实未通知给占有媒介人时,对于占有媒介人不发生效力。但在物权法上,只要受让人自转让人处取得了返还请求权,也就取得了动产所有权。这与是否通知了占有媒介人无关。指示交付制度不排斥抗辩或抗辩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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