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与代表:政协的宪法角色及其变迁

被引:8
作者
高全喜 [1 ,2 ]
田飞龙 [2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协商; 制宪; 转型; 复合代表制; 宪法角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1 [国家机构组织法];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政协制度是中国现代立宪史的重要创造,是政治宪法的制度性表现,具有深厚的宪制功能、价值意蕴与演化潜力。在辛亥革命缔造中华民国的过程中,立宪派即开始以协商建国的政治自觉和担当介入制宪过程,形成了政协的早期传统与渊源。两党并立时代的民主政团仍然构成推动训政向宪政转变的重要动力。1945年的旧政协具有制宪预备会议的宪法功能,促成了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但未能运用宪法化解主要政党之间的政治冲突。1949年的新政协直接作为制宪会议制定颁布了《共同纲领》,开启了大陆版的共和立宪序幕。伴随着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新政协逐步转型为非国家的政党协商制度和统一战线组织,但其制度角色并未定型,其在八二宪法体系内作为代表制要素的理论与制度空间依然巨大,从而成为未来宪政转型与成熟的重要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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