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析解

被引:12
作者
李凤梅
机构
[1]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立法价值; 罪名; 评判;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9.12.02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于正处于信息化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而言,个人信息已成为具有基础性价值的社会资源。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化,是刑法人性化价值理念的重要回归,也是公平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彰显。《修正案(七)》第7条在罪名上宜确定为"侵犯个人信息罪";其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列举式的行为描述方式欠缺妥当性;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所侵犯的信息量、信息的重要程度、信息的影响力、以及行为的次数等方面进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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