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中日安乐死问题的比较研究

被引:21
作者
刘建利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安乐死; 自我决定权; 社会决定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3.05.007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0104 ;
摘要
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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