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获取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规制

被引:3
作者
宋行健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人脸识别; 非法获取; 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权; 刑事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脸识别信息能够单独用于身份识别,且能够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反映自然人的活动情况,属于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当行为人经授权获取他人的这类信息时,应受到信息用途、使用主体、使用时间三方面的限制。在未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情况下,还应结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判断收集行为的违法性。研发人脸识别技术的机构及研究人员如果出于技术研发的需要,通过非法渠道批量购买人脸识别数据集,从获取信息的起因、与直接非法收集信息的差异、信息的具体用途来看,其责任程度较轻,应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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