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下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被引:12
作者
张红粱
钱学敏
机构
[1]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罪过; 严格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引用
收藏
页码:38 / 44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