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

被引:13
作者
林喜芬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键词
“两个证据规定”; 检察机关; 审查逮捕; 证据排除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权能",2012年刑诉法却未将其写入,"人民检察院刑诉法规则"又予以增加。规范的变动不居带来了理解的混乱,未来实践效果也有待观察。从学理、制度及语境分析,审查批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可能遭遇检察官追诉性方面的障碍以及价值定位方面的困境;将证据听审放置在审前阶段与我国程序分流机制不匹配,同时也缺乏听证程序与配套机制的补充;我国检察机关在批捕实践中的信息获取乃受制于侦查机关,使排除非法证据沦为"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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