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被引:7
作者
高勇 [1 ,2 ]
于逸生 [2 ]
机构
[1] 不详
[2]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4]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5] 不详
关键词
轻罪制度; 劳动教养; 刑罚;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7.03.009
中图分类号
D924.13 [刑罚的运用];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将原来就被视为轻微犯罪的那部分劳动教养内容由刑法接纳,同时将与其同等强度的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并纳入刑法并建立轻罪制度,是完善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理衔接、与人权保障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刑法普遍立法例接轨、打击预防腐败犯罪建设清廉社会,以及发挥刑法导引作用提升道德水准、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建构轻罪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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