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轻罪制度的建构

被引:94
作者
梅传强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后劳教时代; 轻罪制度; 轻罪速裁; 前科消灭; 程序分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8 [劳动教养制度];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考察域外立法与司法,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轻罪制度体系,由于特殊的制度设计,轻罪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为建构中国特色的轻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构轻罪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案多人少"的资源配置难题,而且能够合理地弥合我国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中的结构性断层。轻罪制度的建构,需要转变"定性+定量"的入罪逻辑,消解"终身化"的犯罪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只定性,不定量"的入罪模式。在轻罪行为的制裁上,对以往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理,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在轻罪案件的处理中坚持司法权的处遇根基。除此之外,还需探索与轻罪制度相配套的"轻罪速裁"、"程序分流"、"前科消灭"及"轻缓处遇"等制度,以期在实体与程序的双向支撑下实现轻罪制度的建构与运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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