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本人沉默视为同意”规则的再造

被引:11
作者
冉克平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本人沉默; 默示追认; 默示授权; 容忍代理;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沉默视为同意"有三个意涵:"默示追认说"虽因《合同法》催告规则的完善而被废止,但"默示授权说"与"表见授权说"仍可证立。《民法总则》虽未沿袭该规则,但是"默示授权说"功能可被第140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所涵盖;"表见授权说"则可被纳入第172条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容忍型表见代理的正当性在于,因本人有意地以可归责方式创造(如交付公章给行为人)或维系(如纵容行为人多次重复交易)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本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人却不予否认。鉴于交易第三人对权利外观具有合理信赖,本人应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容忍型表见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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