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以金融衍生产品销售为例

被引:9
作者
颜延 [1 ,2 ]
倪刚 [3 ]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3]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关键词
金融机构; 衍生产品; 适当性;
D O 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3.03.018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完善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立法,将原先分散的适当性规则从产品、客户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化,并规定了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已经引入了适当性制度,但是相关规定较为零散,且立法初衷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而不是投资者保护;在实务中,相关适当性评估已经流于形式。应当从强化卖方义务、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角度来建构相关立法,完善适当性评估的内容与程序,在产品、客户与行为三个方面确立具体的评估标准,规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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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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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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