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基本规则

被引:7
作者
熊樟林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责任能力; 判断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从逻辑上来说,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应当只具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两种类型,"部分责任能力"并不成立。在具体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别,除了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正式途径之外,亦有"生理性判断标准"的非正式途径。但无论如何,对于已经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并不等同于说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其他诸如"管教"之类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得到豁免。
引用
收藏
页码:126 / 132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