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断规则——兼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之检讨

被引:11
作者
熊樟林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共同违法; 单一行为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3.015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共同违法的直接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作了概括式补充,但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效仿刑法学所建立的判断标准,非但无法为共同违法的认定和处断提供帮助,反而会造成法律上的漏洞。实际上,共同违法只是该当构成要件和满足违法性的行为,它并不一定需要有责。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立法者往往会将不同的相对人视为统一的"单一行为人"分别处罚。正是在这一点上,诸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一样将相对人区分为教唆行为、胁迫行为的文本内容,显得较为罕见,也与执法实际的复杂性存在背离,因而需要加以修正或做变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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