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权”的司法实践看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以“菲律宾儿童案”为例

被引:15
作者
刘卫先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菲律宾儿童案; 环境权; 义务本位;
D O I
10.14167/j.zjss.2011.04.01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被国内外环境法学者作为"环境权"之司法实践而广为引用的"菲律宾儿童案"中,作为原告起诉理由以及法院判决根据的"环境权"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该案所流露的真实成分就是人们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这一公共利益而承担的各种义务,这也是环境法义务本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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