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以法解释学为视角

被引:22
作者
李遐桢 [1 ,2 ]
侯春平 [2 ]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 华北科技学院
关键词
非法; 获取; 数据;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4.05.01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该理解为"获取的违法性而非获取手段的违法性",获取的违法性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未经授权"擅入"或超越权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三种形态。本罪中的"获取"不但包括对数据通过拷贝等方式的控制、占有,还包括对相关数据的得知,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其含义。本罪中的数据不包括数据化的权利,虚拟财产,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网络信号资源及数据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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