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合理扩充

被引:4
作者
陈建平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合理扩充; 立法监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1.11 [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立法监督体制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其立法事项范围扩展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和司法行政等事项,既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也符合设区的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契合《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的情况下,建立省级人大对其批准的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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