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下民法典中商行为规则设置的比较研究

被引:20
作者
徐强胜
机构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民商合一; 商行为规则; 一般化; 特殊化;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6.002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民商合一成为发展趋势。从最早的1881年《瑞士债务法》到最近的2009年《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其民商合一下关于商行为规则的设置各有特点,从而适应本国或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总体而言,民商合一并非是消灭商事规则,而是将商事规则通过一般化而使其上升到能够同时适用于普通人和企业的行为规则;同时,对于不能或不便一般化的商事规则,则仍然在相应法典章节中予以特殊化安排。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借鉴这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先进与合理的做法,使其既体现国情,又能适应国际化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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