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的性质认定——基于对双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

被引:16
作者
欧阳君君
机构
[1] 扬州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
双阶理论; 自然资源; 特许使用协议; 性质;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5.04.005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双阶理论起源于德国,并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应用。我国大陆地区虽在立法上未能明确采用双阶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阶理论已经被大量运用,以解决特许经营合同或特许使用协议中的纠纷问题。"鹏伟公司采矿权纠纷案"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理论的认同。然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双阶理论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已成为一个"负荷过量的定理"。就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而来,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对于保护相对人及第三人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特许法律监督,都有积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改使得双阶理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层面上已走向"末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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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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