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模式选择

被引:10
作者
袁彬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刑法功能; “人肉搜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12.01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和刑法的实践扩张预示着我国刑法的功能正逐渐由惩治转向惩治与矫治、预防兼顾。"人肉搜索"入刑符合我国刑法的这一功能转型趋向。"人肉搜索"的主体包括搜索行为的发起者、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是"人肉搜索"定型化行为的责任主体。"人肉搜索"的责任主体模式存在分散模式与统一模式之分。当前情况下,分散模式符合我国刑法功能转型的现实需要,我国应考虑在《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外,设置一个普通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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