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惩罚的合法性

被引:14
作者
李冲锋
机构
[1]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上海
关键词
中小学生; 教育惩罚; 合法性;
D O I
10.13980/j.cnki.xdjykx.gjyj.2004.06.007
中图分类号
G40 [教育学];
学科分类号
040101 ; 120403 ;
摘要
惩罚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负作用的一面。我们应用其利而避其弊,不应当以其有弊而弃其之利。惩罚权是教师的育人权之一种,是教师的基本权力之一。教育不仅不能拒绝与放弃正当合理的惩罚,而且应该将其合法化,以使教师能正当的行使自己的育人权,使犯错误的孩子更好地成长。
引用
收藏
页码:20 / 22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教育离不开“惩罚” [J].
陈庆龄 ;
徐卫国 .
基础教育, 2003, (S1) :34-35
[2]   教育,拒绝惩罚 [J].
陈淑萍 .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03, (04) :75-76
[3]   教育惩罚不可弃 [J].
陈启刚 .
中小学管理, 2003, (04) :14-17
[4]   切勿只“惩”不“戒” [J].
张必中 .
中小学管理, 2003, (04) :20-20
[5]   适当体罚是否需要? [J].
王应烈 ;
曾宏英 ;
李美琼 .
中小学管理, 2003, (04)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