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法私法角度看民法的性质——民法私法性的再认识

被引:2
作者
胡波
机构
[1]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公法; 私法; 民法; 性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法、私法的划分为明晰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干预私人利益、追求实质平等的价值观逐渐运用到立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不再明显,学术界划分标准也不统一。民法既包含人格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性规定,也融入众多其他公法性规定。
引用
收藏
页码:58 / 62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1]   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J].
徐国栋 .
法学, 2007, (04) :3-15
[2]   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 [J].
徐国栋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 (06) :71-79
[3]   知识经济时代民法的变迁 [J].
易继明 .
法学, 2001, (08) :46-50
[4]  
法人人格学说研究.[D].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2006, 12
[5]  
民法总论.[M].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6]  
罗马法教科书.[M].(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Bonfante)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  
民法典专题研究.[M].余能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8]  
私法研究.[M].吴汉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  
民法总则研究.[M].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  
公法与私法.[M].(日)美浓部达吉著;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